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通知
各支部:
为加强院(所)党建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现就我院(所)进一步规范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通知如下:
一.控制总量:按照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及省卫计委直属机关党委关于发展党员总量调控的要求,自2015年开始,我院(所)每年发展党员数量严格控制在省卫计委直属机关党委核定下发计划范围内(2015年发展党员计划3名),以后每年底请各支部将本支部下年度拟发展党员计划报党委办公室,党委上报省卫计委审批后,将核定计划按实际需求分配到各支部,各支部要严格按照发展党员标准和计划发展党员。
二.规范程序:各支部要严格按照省卫计委直属机关党委制订的《发展党员工作流程》(附件1)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1.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和培养
(1)在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党员推荐或群团推优,把入党动机端正、信念坚定、各方面表现优异的申请入党人员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同时选派责任感较强、工作岗位较近的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从2015年开始,未经党员推荐或群团推优的,不再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2)各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情况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附件2),报党委备案。
(3)入党积极分子在培养期间要积极主动参加党组织要求参加的各种学习、活动,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经常向培养联系人和所在党支部口头或书面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书面汇报每年不得少于2次。
(4)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情况由培养联系人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附件3)。
2.发展对象的确定和培养
(1)按照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在认真教育培养一年以上的基础上,经过支委会或党员大会通过,将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
(2)各支部将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报党委备案。
(3)各支部按照《政治审查内容和格式》(附件4)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并出具《关于发展对象 政治审查报告》(附件5),政审不合格的积极分子不得列为发展对象。
(4)发展对象均要参加短期集中培训或参加党校培训,位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发展。
3.预备党员接收
(1)对符合入党条件的发展对象,经过支委会集体讨论,确定为预备党员人选,各支部将集体讨论结果、《关于发展对象 政治审查报告》和集中培训合格证书报党委预审。
(2)党委在接到人选有关材料后,对照发展计划、发展程序和发展标准,严格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将预审意见反馈给各支部并抄报省卫计委机关党委。
(3)无记名票决,支部将经过党委预审合格后的预备党员人选情况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经过票决后确定为预备党员并将有关情况公示7天以上,发给预备党员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写说明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