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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胸科医院(省结防所) 信访举报及其他问题线索处置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28 09:51来源:点击量:

胸院[2018]101号 
各科室(病区):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及问题线索处置工作,根据《省纪委监委驻省卫计委纪检组信访举报及其他问题线索处置暂行办法》(皖驻卫纪函〔2018〕26号)要求,结合我院(所)实际,特制定《安徽省胸科医院(省结防所)信访举报件及其他问题线索处置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胸科医院(省结核病防治研究所)
                                                                                         2018年12月18日

安徽省胸科医院(省结防所)信访举报

及其他问题线索处置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院(所)信访举报及其他问题线索处置工作,根据《省纪委监委驻省卫计委纪检组信访举报及其他问题线索处置暂行办法》(皖驻卫纪函〔2018〕26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院(所)监察室信访举报工作坚持依规依法、分类处置、统一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全程管控、全程规范、全程留痕。
    第三条  院(所)监察室信访举报受理的范围: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网络、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的对院(所)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对监督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院(所)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
    (三)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  其他问题线索是指当由院(所)监察室受理的,反映院(所)党组织、党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问题,以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问题的线索材料,主要包括:
    (一)省纪委监委驻省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督办或转办的问题线索;
    (二)院(所)监察室在日常检查、工作督查或纪律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三)其他渠道获取的问题线索。
    第五条  所有信访举报件应按照保密有关规定,由专人进行收集整理、编号登记、扫描备份存档、分类处置和跟踪督办等。
    对于以口头形式向监察室进行的举报反映,经办人员应当做好记录整理工作,形成书面材料,纳入信访举报件统一登记受理。
    第二章  问题线索排查和处置
    第六条  实行问题线索集体排查制,由监察室全体人员参与,对一段时间内收到的问题线索逐一分析讨论,确定处置方式。
    对重要的、紧急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汇报,第一时间进行处置。
    第七条  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分五类:拟立案类、初步核实类、谈话函询类、暂存类、了结类。
    (一)拟立案类。主要是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违法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线索,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立案调查。
    (二)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举报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政务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违法的线索。
    经初步核实,举报问题失实的,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了结,并在一定范围内为被举报人澄清;有违纪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提出对其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建议;确有违纪违法事实,需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按规定的程序转立案;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谈话函询类。主要是指举报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或者比较轻微,查清后只能给予轻处分或者不够纪律政务处分的;举报的问题过于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举报的问题需要澄清的。
对于举报问题涉及方面较多、内容繁杂的线索,一般进行谈话;对于举报问题较为单一、内容明确具体的线索,一般进行函询。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也可结合使用。
函询材料须经被函询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
    (四)暂存类。主要是指举报的问题虽具有一定可查性,但由于以下几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条件的线索。
    1.线索具体、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门、核查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
    2.相关重要涉案人暂时难以查找的;
    3.经初步核实或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又难以进一步深入调查的;
    4.被举报人年龄过大,举报的问题发生年代久远,且之后没有新问题举报的;
    5.匿名举报的问题线索,没有具体事实的;
    6.其他特殊情况的;
    7.实名举报问题线索不适用暂存方式处置。
    对暂存类问题线索,应定期重新排查,并根据排查情况重新确定处置方式。
    (五)了结类。主要是指举报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的线索。
    1.经过核查未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
    2.经过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
    3.虽有违纪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务责任,且已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作出恰当处理的;
    4.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八条  相关办理时限要求:
    1.谈话或函询原则上1个月办结;
    2.初步核查一般要求在2个月内办结,必要时可以延长1个月,重大或复杂问题线索的调查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步核实完毕的,经批准可再适当延长;
    3.立案件一般要求在3个月内办结。
    第三章  立卷归档与统计分析
    第九条  办理了结的信访举报件一律做到事毕归档,承办人员应在1个月内完成立卷工作,并移交给档案人员负责保管,立卷归档要做到材料齐全、完整,排列合理、合规、整齐、规范,体现工作全过程。
    第十条  自办件的归档材料,一般应包括:信访举报件原件及相关附件、领导批示承办签、函询谈话材料、初核方案、调查证明材料、被反映人情况说明、初核报告、立案报告、立案决定书、有关处理建议、办结请示签等。
    第十一条  督办件的归档材料,一般应包括:信访举报件原件及相关附件、领导批示承办签、督办函底稿、初核报告及有关办理结果、办结请示签等。
   第四章  保密与回避工作
    第十二条  受理信访举报,必须严格保密。
    1.监察室受理来人当面举报的,原则上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指定专人记录,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在场;
    2.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人的情况及举报内容透露给单位、被举报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3.举报材料及时收纳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和销毁;
    4.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举报材料不得随意向有关人员出示;
    5.信访举报件办理过程中作废的有关材料和工作笔记本,应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管或送交有关部门销毁。
    第十三条  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第十四条  监察室收到信访举报材料后,经初步甄别,发现可能涉及监察室内有关人员回避的,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
    第十五条  在对相关问题线索开展讨论时,监察室人员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的,应主动向纪委书记提出回避:
    1.与举报人、被举报人系近亲属的;
    2.本人或近亲属与被举报人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3.可能影响相关举报件公正处理的。
第五章  纪律要求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监察室接受信访举报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在信访举报件办理过程中,凡出现隐匿、私藏、遗失、泄露举报件内容,以信谋私、压信不办、私毁信访举报件等违规违纪行为,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追究涉及科室负责人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