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参保居民门诊特殊病基本医疗需求,经研究,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范围及待遇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扩大门诊特殊病范围 (一)将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甲状腺功能亢进、癫痫、丙型肝炎、乳腺癌(内分泌治疗)、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膀胱肿瘤(灌注治疗)、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等11种特殊病纳入门诊特殊病范围。 (二)在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范围内,上述门诊特殊病的基金起付标准为200元,超过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60%。 (三)分别规定上述门诊特殊病的每月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见附表)。 (四)规定门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待遇享受期(见附表)。待遇享受期从特殊病治疗卡发放之日开始计算。 二、提高原门诊特殊病的待遇 (一)将恶性肿瘤门诊的享受对象由少年儿童、在校学生、十八岁以下居民扩大到所有的参保居民。 (二)提高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并分别规定每月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见附表)。 (三)提高基金支付比例。在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范围内,超过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60%。 三、同时患有多种特殊病的,医疗保险基金以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特殊病种,按该病种月最高支付限额的60%依次增加支付限额。同时患有冠心病、高血压三期、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4种病种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为基数,再增加一个病种月最高支付限额的30%。 四、制定门诊特殊病的鉴定标准和门诊特殊病的诊疗项目、药品目录的范围。详细内容请浏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ahhfld.gov.cn)。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范围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202号)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9年 7月 1日起执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附表: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定点医疗机构及享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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