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覆盖全体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救助对象由相关部门认定,包括:①民政部门认定: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支出型困难家庭);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③卫生健康部门认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④本市确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资助参保
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其中: 特困人员全额资助,个人无需缴费; 低保对象资助90% ,个人承担10%; 返贫致贫人口资助80%,个人承担20%;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资助50%,个人承担50%。
救助待遇
未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不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01一般救助
救助对象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规范转诊转院至异地就医的,其住院及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含起付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年度限额为5万元。各类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如下:
02倾斜救助
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就医的,经一般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年度限额为8万元。
申请流程
一、救助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在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结算,出院结算时,救助对象仅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无需另外申请医疗救助。
二、对异地就医和无法在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的,需要个人申请救助:
申请地点:户籍地或困难身份认定地村(社区)。
申请时限:医疗费用发生后一年内。
提供材料:户口簿、身份证、享受救助的相关证件、医疗费用发票及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和相关病历材料。
注:对尚未被认定为救助对象的,应先向乡镇街道社区申请认定为救助对象,再进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