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安徽省胸科医院! 今天是
电子期刊加入收藏

案例教育

当前位置: 案例教育

【案例教育】李某非医师行医案

发布时间:2023-09-20 08:29来源:综合监督处点击量: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阜阳市颍泉区卫健委接群众投诉,称李某在微信APP上对其进行诊疗及销售药物,怀疑李某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地点进行检查,发现李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对李某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1170元罚款8936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李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情警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结算。个别机构和人员怀有侥幸心理,认为开展诊疗的项目简单,不会出现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希望有关机构和人员引以为戒,绝不能投机取巧、唯利是图,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