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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胸科医院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12-12-27 17:20来源:点击量:

为了加强我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根据《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指导方案》和《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特作如下有关规定:

一、医务人员应当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的原则,正确引导参合病人看病就医,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二、医务人员应当为参合病人建立住院病历,按照病历(病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准确、完整地记录诊疗过程,妥善保存病历(病案)资料。

三、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常见疾病诊疗技术规范,严格掌握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和标准,不得接受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病人,也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病人。

四、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实行梯度用药,合理药物配伍,不得滥用药物处方,不得开人情方,开“搭车”药。因病情需要超出基本药品目录的自费药品,应当告知病人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对超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之外的自费药品实行限额,不得超过药品费用总额的25%

五、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CT和造影检查的指征,能够用常规检查确认的不得用特殊检查。

六、医务人员对参合病人采取的治疗措施应当在基本诊疗项目范围内选择,因病情需要超出基本诊疗项目的自费诊疗项目或部分报销的诊疗项目,应当告知参合病人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

七、医院对参合病人出院带药执行处方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15天用量。

八、对参合病人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应当执行转诊审批制度,由分管院长审批。

九、医务人员应当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做好参合病人的证件查验和身份辨认工作,认真核对参合病人的《合作医疗证》、《身份证》。

十、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文书书写管理的有关规定,非经亲自诊查,不得出具医疗文书,也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疗文书,严禁出具假证明、假病历,假处方、假票据。

十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工作之便,通过编造假病历、出具假票据等任何方式套取合作医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