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违法犯罪、殴斗、自杀、自残、酗酒、吸毒、工伤、交通 肇事及医疗事故所发生的费用;
2、各种整容、整形、镶牙、假肢、配眼镜等特殊服务费用;
3、人工流产、放环、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医疗费用;
4、就诊车旅费、急救车费、院外会诊费、医务人员出诊费和差 旅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等费用;
5、住院期间的陪床费、护工费、优质优价服务费、手术病人的 安全保险费等费用;
6、性传播疾病、艾滋病等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7、国家计划内的免疫接种项目因未进行免疫接种所发生疾病产 生的医疗费用;
8、挂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的医疗费用;
9、按有关规定不该补助的医疗费用,及其他不应补偿的疾病不 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