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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医院2012年新增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06-13 17:26来源:点击量:

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和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12]28号)的精神,按照卫生部等3部门《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23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省级医院全面推进大病保障试点工作,今年新增20组重大疾病实行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大疾病范围及定点救治医院

(一)重大疾病病种范围

根据卫生部部署安排,按照技术难度高、收治病例数较多、费用高、疗效好、社会关注度高、按病种付费容易操作与监管等基本思路和分级医疗的总体构架,新增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等20组重大疾病为省级医院按病种付费病种。

(二)定点救治医院

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根据执业范围、技术准入及实际收治能力,择优选择服务能力强、诊治条件好、技术水平高的省级医院作为新增重大疾病首批定点救治医院,确保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重大疾病范围(含年龄及主要治疗方法)及相应的定点救治医院见附件1

二、补偿范围、办法及补偿标准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患者,列入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

1、患者须参加新农合。

2、患者疾病诊断、年龄及主要治疗方法须同时符合本方案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3患者须在定点救治医院救治。

4、患者按规定治疗方法治疗所发生的当次住院医药费用。

(二)重大疾病患者以下医药费用,不列入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

1、重大疾病患者不在定点救治医院治疗、采取非本方案规定的治疗方法、因强化维持等治疗再次住院(或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均不列入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按新农合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2、在一个参合年度内,重大疾病患者同疾病诊断同治疗方法限享受一次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政策(本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再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新农合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3、主要费用已由其他项目予以减免的重大疾病患者,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政策,剩余费用按新农合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三)重大疾病平均医药费用定额标准及费用支付

1、依据《安徽省省级医院2012年新增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方案(试行)》(另文下发)及近年医药费用水平,确定各重大疾病病种平均医药费用的定额标准(以下简称定额标准)。

2、新农合基金付费。按照前款确定的定额标准,新农合基金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支付比例,对每例重大疾病住院患者实行定额付费(打包付费)。各重大疾病病种定额标准及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