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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年底前参军转业、复员到企业的退休人员医疗费补助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3-01-17 10:57来源:点击量:

一、政策法规依据

1、《关于进一步做好53年底前参军转业和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医疗费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196号)

2、《关于办理53年底前参军转业、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医疗费补助的通知》(合医管[2008]11号)

二、申请条件

19531231前参军转业、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因重病和住院治疗,本人支付医疗费过高,且企业或主管部门无能力解决的,可申请补助。

三、申请程序

对符合补助条件且需要补助的人员进行初审后,填报《企业53年底前参军转业、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医疗费补助申报表》、主管部门无力解决的证明材料和申请者门诊、住院及购药的相关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报送市医保中心医疗救助窗口审核,经科长及分管主任审批后,基金管理科按其主管部门提供的介绍信(注明单位名称、开户行、银行帐号)或直接开具现金支票,拨付医疗补助费。

四、审核补助待遇

1、对重病和住院治疗,本人支付医疗费过高的,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予以补助。

2、一个年度内,本人支付的门诊医疗费及住院医疗费,先由其个人当年帐户支付,剩余部分由企业补助90%;企业解决确有困难的,报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解决;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确有困难的,由同级政府予以解决。

五、注意事项

1、申请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就诊购药必须使用社会保障卡;

2、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须提供病历、医保专用发票、电脑小票、处方、费用明细清单及化验报告单、检查报告单和治疗单等;住院须提供发票、出院医保费用结算单;在药店购药须提供发票(注明药品名称、数量、单价)、电脑小票、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和处方;

3、异地安置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先按相关政策报销后,再提供相关单据;

4、办理过特殊材料报销的,以医保中心出具的特殊材料报销相关单据为准;

六、办理时间

市医保中心医疗救助窗口受理复核本年度医疗费补助的时间为每年71日至731和次年元月1日至元月31日。

七、领款须知

费用以转账方式方式支付,由单位经办人员持经办人员身份证、患者报销单据在医疗救助支付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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