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结合基金收支情况,现对我市参保人员统筹和医疗救助待遇做如下调整:
一、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自5万元提高至6万元。
二、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自17万元提高至24万元。
调整后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一个自然年度内的支付总额由22万元提高至30万元,0-6万元(含6万元)为统筹基金支付,按医院级别维持原支付比例不变;6-30万元为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基金支付96%。
三、待遇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