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服务管理,根据《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7号),我局制定了《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本办法从
原《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医改字〔2001〕1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住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医改字〔2001〕2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医改〔2004〕2号)、《关于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合医改办〔2005〕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