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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2-10-17 08:37来源:点击量:

 1.交纳党费是每位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按时按照标准交纳党费。

    2.组织关系在我院(所)的、有固定收入的党员,应按党委规定的标准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年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进行一次审核。

    3.所有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4.党员应按月由本人亲自交纳党费,一般在领取工资的当日至5日内,按照规定标准将党费交给所在党小组组长。党小组长在5日内将收缴的党费转交支部组织委员,支部组织委员在5日内将各小组收缴的党费汇总后转交党委。

     5.党员因出差、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支部批准,可以提前集中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不允许少交或不交。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6.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7.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8.加强对党费的管理。支部组织委员收缴的党费,应建帐管理,及时造册,统计清楚,按月上缴,并妥善保管好资料。党委每年1-2次按照省卫生厅直属机关党委的要求上缴党费,每年年底前,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使用及下发情况。

9.加强对党费的使用管理。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不准滥用党费。支部使用留存党费前,必须经过党员大会通过后支出;党委需使用留存党费,必须经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支出后及时向党员通报。